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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廂型車被逼停2分鐘後,一輛大卡車不慎追撞停在超車道上的廂型車,造成廂型車駕駛45歲的萩山嘉久、妻子39歲的萩山友香不幸死亡;萩山家的大女兒與二女兒受傷。
日本的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有一項要件,就是要非常接近行駛中的車輛,且用會肇生重大危險的速度來駕車。
審判過程中,在雙方都停車後能否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就成了最大的爭論焦點。
檢方認為,高速公路規定最低速限,原則上也禁止停車;高速行駛是一般情況,停車等反而也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時速零公里同屬具危險的速度」。
再者,檢方表示,被告一連串逼車行為讓受害人不得不停車,才會導致後續的追撞事故,主張兩者具因果關係,應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具體求刑23年。
被告律師則主張,要適用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前提是車輛要在行駛情況,不應包含停車後發生的事故,被告應被判無罪。
審判長深澤茂之最後認同被告危險駕駛致人死傷罪成立,判決18年有期徒刑。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這起判決受到日本社會高度關注,有682位民眾希望搶到41個旁聽席進場旁聽。
萩山友香高中時代的女性友人說,想直接看法院宣判所以來旁聽,希望被告能反省受刑賠罪,「我到現在還是不知道為什麼友香已不在這個世上,完全無法原諒被告。」(譯者:黃名璽/核稿:陳政一)10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