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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內容指出,警方未提出任何聽聞者因謠言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難認定游姓大學生行為影響公共安寧,不符「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要件,舉證不足,裁定不罰。
刑事局偵九大隊大隊長林建隆今天受訪時說,尊重法院判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3條規定,違反社維法案件,是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他表示,案件發生後,因屬社會矚目事件,刑事局依權責,查證貼文者真實身分外和相關網路貼文等資料,經彙整後,依違反社維法函送給南投縣警察局查處;刑事局未約談行為人,是交由行為人所在地的警局進行約談,並由當地警局函送法院。
他指出,刑事局蒐集資料後,認定為不實訊息,且可能影響公共安寧秩序,才會依違反社維法,把案件函送給南投縣警察局查處,刑事局並無管轄權。
林建隆說,依法院裁定書內容,認定確實為謠言,但當事人貼文不會造成國內民眾或當時在關西機場內民眾有恐懼、恐慌等狀況,以不足以影響公共安寧,裁定不罰。
他重申,尊重法院判決;至於警方未於時限內提抗告,這部分則交由當地警局決定。(編輯:方沛清)10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