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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今天以新聞稿回應指出,本案並無假借「證人」身分傳喚「被告」的情形,而且本案執行搜索時所偵辦的被告為周泓旭,經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辦後,於去年12月19日由調查局國安站調查官持台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同步對第三人王炳忠等人執行搜索。
執行搜索當日,對於王炳忠等人確實以證人的身分,依法進行相關程序;訊問完畢後,以證人身分請回,並核發證人旅費,實無假借「證人」身分傳喚「被告」的情形,而王炳忠等人是因執行搜索完畢後,另行發現犯罪事證,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
北檢表示,承辦檢察官依法開立證人拘票,並無違反傳喚前置原則,檢察官因認本案確實具有急迫性,才依法開立證人拘票,避免證人間相互勾串,因此有同時對王炳忠等各相關證人進行隔離訊問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新聞稿提到,林姓證人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執行現場的調查官電話請示承辦檢察官後,由調查官出示承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所開立的拘票拘提證人,其程序並未違反傳喚前置原則。調查報告稱本案「違反傳喚前置原則,形同逮捕被告之手段」,實有誤會。(編輯:張銘坤)107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