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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男案發後託曹姓友人報警,員警據報前往處理,謝男自承殺人,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杜男經送醫急救後,仍因腹部穿刺傷造成大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翌日凌晨不治。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3年;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年7月改以義憤殺人罪判處5年10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宣判。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謝男在撞見第一時間,先退到屋外,之後再進屋內,當時被害人與女方發生性行為早已結束,不符合義憤殺人罪的「當場」要件,本件應以殺人罪論罪,一審判決並無違誤,應予維持,因此駁回上訴,仍依殺人罪判刑13年,全案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