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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議會自11月12日起召開定期大會,郭明賓當天深夜自上海返台,13日現身市議會發表聲明,指自己因頸背傷舊疾赴中國大陸治療,並非「落跑」,同時否認賄選。
由於「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議員除非現行犯或通緝犯,在會期內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因此檢方以最速件發函嘉義市議會,要求同意逮捕或拘禁郭明賓,但市議會決議不同意地檢署逮捕或拘禁請求。
郭明賓於選後兩天(11月26日)由律師陪同前往嘉義地檢署報到,由檢察官作出限制出境處分。
檢察官認為郭明賓行賄事證明確,日前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向嘉義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今天再度傳訊郭明賓。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表示,郭明賓上午前往嘉義地檢署報到後,經檢察官訊問,認為郭明賓犯罪涉嫌重大,惟無羈押必要,予100萬元交保。郭明賓獲交保後,快步從地檢署側門離開,不願接受媒體提問。
檢方表示,本案原有3名樁腳遭羈押,目前僅一人在押,其餘2人已釋放。(編輯:翁翠萍)1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