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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閱謝姓駕駛的行車紀錄器,掌握了相關車牌號碼以及駕駛人,並將張姓(男82年次) 肇事者約談到案,張姓駕駛辯稱是自己不知道有碰撞上車輛,他以為是自己緊急剎車自行摔倒的,而且趕著要去約會,所以就直接離開,但行車紀錄器會說話,種種辯解仍然無法否認他與人發生碰撞的事實,在警方的努力之下,把肇事者找到,謝姓駕駛也非常感謝警方的認真辦案。
分隊長蔡興邦表示,張姓駕駛因故於路口與人發生交通事故,事故後沒有依規定處置,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肇事雖無人受傷,張姓駕駛仍不得離開現場,該逃逸之行為將會依規定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