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陳姓男子見張男騎乘機車搭載江女外出,一路尾隨進而利用停等紅燈之際駕車衝撞,見兩人倒地後下車持槍朝張男腰部射擊,隨後變裝逃亡。張男經送醫幸免於難,但受有椎體、神經受損的傷害。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非法持有槍彈罪判處陳男3年2月徒刑,另依殺人未遂罪判處陳男5年6月徒刑,兩罪合併執行6年6月有期徒刑。
陳男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是槍枝走火非蓄意開槍,還以有慈善捐款紀錄及參加受刑人歌唱比賽獲團體賽最佳默契獎等理由,請求二審減刑。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依經驗法則,槍枝不開保險即不會走火,案發時陳男與張男並無肢體衝突或拉扯,認定陳男走火之說純屬畏罪之詞。
合議庭指出,陳姓男子擁槍自重,光天化日下不畏眾人眼光開槍射擊,破壞社會治安至鉅而惡性非輕,不符減刑要件,今天駁回上訴,維持6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