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陳朝龍被控賄選案 高院:逾越職權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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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前立委陳朝龍被控買票,遭判刑3年2月定讞。監察院日前完成調查報告,指出更三審判決有判決理由不備等違法,高院今天表示,監院對審判核心多所指摘,已逾越法定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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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朝龍在民國96年競選連任時涉嫌行賄里長,台灣高等法院更三審判處陳男3年2月徒刑,經最高法院105年駁回上訴定讞。

更三審認定,陳朝龍競選第7屆立法委員時,透過妻子提領新台幣60萬元,輾轉交給競選總幹事胡長安,在96年瑞芳鎮農會理事長娶媳婦時,由胡賄賂在場7名里長,拜託支持陳朝龍,並陪陳朝龍逐桌敬酒拉票。

監察委員高涌誠、趙永清調查陳朝龍案,17日公告調查結果,認為高院更三審未能正面、積極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與社會經驗不符,偏採不利於被告的證據,屬有罪推定而違背法令。

報告指出,陳朝龍之妻交給胡長安的款項是兩人間借貸,且距胡發錢當日長達5個月之久,按社會通常經驗,豈有可能在選前如此久的時間、選情全未明朗之際預謀賄選。

調查報告還提到,本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陳朝龍參與胡長安發錢,更三審只憑陳朝龍當天在台上拉票,並由胡長安陪同敬酒請求支持,即推測兩人達成犯意的默示合致,顯然濫用自由心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報告最後提到,更三審採信證人對陳朝龍的不利證詞,但證詞多所矛盾、可信度極低,違背證據裁判原則,有判決理由不備的違法,將函請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高院今天對此發布新聞稿表示,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官審理刑事具體個案,依法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或所表示的法律見解,均屬審判核心事項,不受任何干涉,當事人對判決若有不服,應循司法審級謀求救濟,監察院對此行使調查權,也應受限制,

高院表示,更三審合議庭就該案所認定的事實,已敘明所憑證據及理由,卷內有利被告證據如何不可採信,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何以無調查必要,也詳予說明;該案經判決後,被告提起上訴,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高院認為,監察院調查報告就事關審判核心事項的法官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多所指摘,已逾越法定調查職權之行使。(編輯:李亨山)1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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