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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時,小燈泡父親表示不接受道歉,明確表態希望法院判處王景玉死刑,但高等法院認定王男殺人在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與控制能力都明顯降低,「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並非意志完全自由的人」,並評估王嫌可接受藥物治療,最終仍維持一審原判無期徒刑,另外增加「刑後監護 5 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台北榮總、台大醫院鑑定後,認為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無顯著減低,但二審卻不予採信而自行認定,並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但相關論述,有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及調查證據職責未盡等違法情形。
此外,二審判處王男無期徒刑,並諭知刑後監護 5 年,但理由是王男若是無期徒刑定讞,依法「執行逾25年」而符合假釋要件時,可能尚未滿 60 歲,因而以刑後監護 5 年作為「假釋與復歸社會之銜接轉型」,顯然混淆「假釋出監」與「執行完畢」的差異,有理由矛盾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情形。
最高法院指出,高院對於檢察官上訴第二審有無理由及法律上應為如何處理,全未論及,對於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也有違法情形。因此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今日撤銷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