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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黃國昌的提案,金管會表示,按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已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 顧問。」 金管會退休或離職人員轉任營利事業或公營事業機構,均有依法辦理。
金管會表示,鑒於修法涉及公務員退職前的利益迴避,和退職後的利益衝突問題,且非只有金融監理機關的人員才有轉任的問題,其他政府機關的公務員均可能有相同轉任情形,因此,為了使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的利益迴避規範更周延,建議宜由銓敘部就公務員退休或離職後的任職範圍全盤研議,以做為一致性考量及規劃完整配套措施。
金管會已要求業者加強落實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強化金融機構的法令遵循,減少金融機構以酬庸等「非常規」的方式作為職務的誘因。
此外,金管會還指出,未來財政部派任國營金融機構董事及監察人時,金管會將請財政部考量被遴選人員過去所從事的職務,與該金融機構間的利害關係,以避免業務上利益衝突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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