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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表示,被告吳銘賜及其服務處陳姓助理涉嫌自107年2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以照顧高雄市前鎮區、小港區內之中低收入戶或行動不便之選民為由,或由吳姓市議員當選人自行至高雄市小港區選民住處,或由陳姓助理在服務處內或至前鎮區選民住處,分別交付內裝有現金1,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紅包予選民4人收受,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另致贈其中1位選民白米2包,而選民4人亦均允諾將投票支持吳姓市議員當選人而分別收受現金紅包及白米。
高雄地檢署也強調,檢察官審酌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與其陳姓助理以「善行」、「幫助弱勢」作為賄賂之包裝,於交付物資、金錢時亦同時要求收賄者於選舉時支持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其真意顯係行賄,其所為敗壞選舉風氣,亦玷污「善行」之真義,實不足取,建請法院就被告吳姓市議員當選人各次犯行均從重量刑,被告陳姓助理請量處適當之刑;至於選民3人係因一時失慮,請法院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