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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民眾繳納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的設計,個人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規定,因此財政部廢止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舉例說明,甲君的健是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的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是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的健保係依附在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可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