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小確幸 有扶養事實 健保費列舉扣除不限同一申報戶

▲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圖/NOWnews資料照)
▲財政部核釋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健保費列舉扣除額規定。(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民眾報稅又有小確幸了!財政部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健保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的健保費,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且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表示,目前綜所稅有94萬戶適用健保費扣除,至於有多少戶可適用新制無法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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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新台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不過,財政部2007年頒布解釋令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才可列舉扣除。

不過,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民眾繳納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的設計,個人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健保費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規定,因此財政部廢止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可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舉例說明,甲君的健是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的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是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的健保係依附在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可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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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