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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指出,嘉義縣部份溪口鄉王姓鄉民代表候選人及劉姓、謝姓、吳姓、何姓、孫姓樁腳,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義竹鄉某鄉長候選人樁腳,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嘉義縣議員候選人賄選部份,第一選區某議員候選人林姓樁腳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第五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陳姓樁腳,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民雄鄉張姓村長候選人及劉姓樁腳,為使嘉義縣第二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蔡姓樁腳為使嘉義縣第二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羅姓樁腳為使嘉義縣第二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10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民雄鄉何姓樁腳及鄧姓樁腳,為使嘉義縣第二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陳姓(男性)樁腳及陳姓(女性)樁腳,為使嘉義縣第二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李姓樁腳為使嘉義縣第二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劉姓樁腳為使嘉義縣第二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以每票500元代價,向選民買票賄選。以上各案均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予以提起公訴,選民部份多予緩起訴處分。
嘉義地檢署對起訴的賄選案,都責由公訴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專責小組貫徹執法決心,且對涉賄案件,未來也將會陸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