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小知識先看〉保險金3330萬元免遺產稅?保險稅

▲ 保險示意圖。(鉅亨網資料照)
▲ 保險示意圖。(鉅亨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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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上甚傳「保險金 3330 萬元內免稅」,進一步詢問對方知道是免什麼稅嗎?聽到的答案通常是指遺產稅,對此,富邦證券提醒,保險稅務問題涉及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稅負,相當複雜,其中,遺產稅和最低稅負的課稅規定,觀念經常是混淆的,「保險金 3330 萬元免遺產稅」就是一大誤會,民眾對保險稅務應該多一點瞭解,可降低短漏報行為導致的裁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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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受益人」領取特定的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進而計算是否應繳交俗稱的最低稅負。「特定保險給付」,是指同時符合以下原則的保險給付:

1. 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以後訂定的保險契約。

2.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

3.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

同時符合上述三要件的保單,「生存給付」全數計入,而「死亡給付」的保險金,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 3330 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僅就扣除 3330 萬元後的數額,和海外所得等項,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最低稅負。

陳秋蘭表示,假設受益人領取符合前述條件的保險金,應繳交最低稅負,但這筆保險金卻又被稅捐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豈不是一筆保險金剝二層皮,二頭課稅。

對此,依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200009960 號函的說明,「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問題。」此課徵原則不是遺產稅與所得稅二擇一,而是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

若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若未計入遺產課稅,才納入最低稅負的計算。

陳秋蘭表示,實務上還是有些枝節要處理。遺產申報必須是在過世後 6 個月內為之,申報後仍要經過嚴謹的審核作業,需要一些時間,但受益人卻必須在領取保險金次年 5 月報稅。假設 5 月申報所得時遺產稅已經核定了,知道保險金是否計入遺產課稅,便可決定是否應申報最低稅負;倘若尚未核定,則建議受益人還是先申報所得,之後再判斷是否可以退稅,以免未申報而受罰。

富邦證券提醒,歸納保險金實質課稅的個案,常見的八大態樣中,有一項是鉅額投保,但實質課稅審查是採綜合認定,也兼看投保動機、保單性質、經濟狀況及時程等,尚難斷定大額保險金是否核課遺產稅。撇開稅務審查結果是否盡如人意,保單絕對是資產傳承上的極佳工具,惟有正確使用及解釋,輔以得宜的稅務申報,才能保得輕鬆,稅得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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