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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6 號公告規定,交易淨利潤法一般適用於不擁有重大價值無形資產企業的關聯交易,此外,中國在移轉訂價分析方法選定上未採用 OECD 最適方法建議,故一旦稅務機關認定關聯企業均對利潤創造有獨特貢獻時,過去單方面從同業利潤水平分析的利潤測試方法將不再能夠滿足複雜交易的移轉訂價調查。 在移轉訂價三層文檔的要求方面,隨著國際及兩岸三地陸續實施,劉中惠表示,企業宜謹慎審視自身財務數據與移轉訂價文檔所表達的訊息是否一致,除以往的利潤布局外,新的法令變化亦可能為企業帶來挑戰,如中國在個人所得稅改革及近年外派人員的稅務查核趨勢下,不少台商均思考是否調整「兩地聘僱」等薪資安排,而這些改變亦會牽動大陸子公司所承擔的功能及角色,往後的移轉訂價及利潤配置政策便可能需要再行檢視以及修正。 KPMG 畢馬威中國稅務合夥人鍾國華表示,中國提升稅務查核力度,目的是為了構建更加公平的稅務環境,從而減低標準稅率並釋放稅收紅利,讓需要扶持的企業能夠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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