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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過的「文化基本法草案」,明定人民文化權利與相應的國家義務,包括人民創作、表意及參與自由、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語言權、創作者智慧財產權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文化權利,國家應予保障並積極促進發展。
草案中也規定,要策訂文化政策基本方針,包括確立文化保存、博物館、圖書館、文化空間、社區總體營造、文化教育、文化經濟、文化傳播、文化科技、文化交流及文化例外、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與文化獎助等文化政策基本方針。
另外,也要再造文化治理體系,包括健全文化行政機關之組織、人力與經費;由中央及地方協力,並結合學校、法人、團體等共同推動文化事務;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每4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公民文化參與機制,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同時也要健全文化事務與制度,例如放寬文化專業人才的進用條件與方式、充實文化預算並設置文化發展基金、逐步建立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另訂藝文採購辦法及法人或團體受政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的採購時,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