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匿名寫社論犯大忌」 監院彈劾管中閔二大原因

監察院15日通過台大校長管中閔在公職期間違法兼職之彈劾案。(圖/記者王鼎鈞攝,2019.01.15)
監察院15日通過台大校長管中閔在公職期間違法兼職之彈劾案。(圖/記者王鼎鈞攝,2019.01.15)

記者葉滕騏/台北報導

監察院今(15)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違法兼職案召開彈劾審查會議,並以七比四通過彈劾案。監察院下午召開記者會指出,管中閔以匿名方式替媒體寫社論,「是犯了一個大忌」,且每月固定收取報酬,已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中不得兼職的規定,所以提出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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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之前被爆出在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期間,以不具名方式在「壹週刊」寫專欄,每年領取稿費達60餘萬元,監察院因此主動調查並提出彈劾案。監察院今日召開彈劾審查會議,採記名投票方式,以7比4通過彈劾,將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監委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張武修、楊芳婉投贊成票,其中方萬富是前總統馬英九所提名的監委;投下反對票的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也都是馬英九所提名。

監委王幼玲表示,根據壹傳媒回覆給監察院的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以口頭方式與壹傳媒達成約定,每個月匿名供稿作為社論,每個月領5萬元報酬,一年領65萬元;管中閔獲邀入閣擔任政委後,並未中止與壹傳媒的合作,在擔任政務人員長達3年期間,持續不斷匿名供稿,共獲取190萬元的報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規定,事證明確。

王幼玲指出,此案重點在於,第一,管中閔以匿名的方式寫稿,且稿件都以壹週刊的評論、觀點刊載;第二,管中閔每個月固定收取報酬,因此監察院認定符合固定、經常跟持續性等幾項要素,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中不得兼職的規定,所以提出彈劾。

監委陳師孟指出,管中閔採取匿名供稿的形式,「是犯了一個大忌」,如果是具名寫專欄,那代表的是個人立場,但寫社論是代表媒體官方立場,是否有利害衝突、損害政務官尊嚴等,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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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