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其刑釋憲說明會 兩造就爭點表示意見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中央社 社會 / NOWnews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5日電)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召開累犯加重其刑釋憲說明會,聲請人3位法官、關係機關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刑事庭廳長蘇素娥等人到庭,針對大法官提出的兩個爭點各自論述。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大法官為審理原高雄高分院法官、現任高雄地院法官陳松檀、彰化地院法官陳德池、原花蓮地院法官、現任台北地院法官吳志強以及3位受刑人聲請解釋刑法有關累犯加重刑期1/2是否有違憲案件,今天於憲法法庭召開說明會。

爭點題網有二,分別為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有期刑徒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1/2」,有無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問前、後罪之犯罪類型、犯罪行為人之罪責及犯罪情節輕重,一律須加重本刑,有無違反憲法罪責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或法律明確性原則?

另一為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聲請人的3名法官到庭陸續表示,實務上累犯為機械性的一律加重1/2刑期不合理,違反憲法多項原則,並舉例做錯一件事,不能被責備二次,且人生不可替代,國家以機械性加重刑期,這樣會使人惡性循環進出監獄,請求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

蔡碧仲則說,大法官審理案件也要接地氣,依現在社會氛圍,累犯就應加重其刑,這並沒有違憲,如果宣告為違憲會造成喧然大波,將會動搖受刑人縮刑、假釋及遴選到外役監等,換句話說充其量為立法技術問題,未達違憲程度,另舉例民國94年至106年間,統計有前科的受刑人達6至8成,為少部分人犯了大部分的犯罪。

蘇素娥表示,以審判實務探討,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應給法官裁量權,而非一律加重本刑1/2,舉例罪犯逃亡及假釋期間犯罪,不用論累犯,但乖乖服刑完畢者,卻會被論累犯,這明顯沒有合理差別待遇;且累犯宣告違誤構成非常上訴的理由,使得非常上訴案件在最高法院這三年比率為47%至53%比重很高,這的確有違憲疑慮。

台灣大學教授王皇玉在庭上舉出德國為例,應考量累犯與「危險性」之關連,台灣不區分累犯為相同罪名及不同罪名而一律加重刑期不妥。

台灣大學教授林鈺雄、台北大學鄭逸哲都說,累犯本身沒有違憲問題,有違憲可能的是加重1/2刑期部分;開南大學教授鄭善印則說,在人格責任說之下,足以解釋為何累犯可以加重刑期,這本身沒有違憲,而是立法自由的裁量。(編輯:翁翠萍)1080115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鞋槓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