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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昭陽委任律師建業法律事務所律師龔新傑表示,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授權證券主管機關制定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要求,董事長改選不可用臨時動議提出。
龔新傑說,董事改選須正式提案,且應有2/3董事出席,並獲過半董事同意。誠美材料14日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事出突然,董事間事前並未討論,也沒有溝通,也從未成為誠美材料董事會的提案或議案,僅是葉美麗等3位董事臨時提出,既是臨時動議改選董事長就違反規定。(編輯:趙蔚蘭)108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