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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臻嫺表示,依照相關卷證資料,足認被告3人涉嫌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及同法第286條第1項凌虐幼童罪。且依共犯間互有推諉卸責情形,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有羈押必要,均諭知予以羈押,但無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她說,女童生母的表姊雖表示剛於去年12月中旬流產,屬生產後未滿兩個月情形。但法官考量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立法意旨,除為顧及母親健康外,主要為使剛生產後的新生兒能受母親照顧。被告是屬流產,應無此點顧慮,故認不符合該款要件,仍諭知羈押。
林臻嫺表示,女童生母因未滿18歲,為少年犯。經移送少年法庭訊問後,法官認為涉犯殺人重罪,且尚有共犯偵查中,有串證之虞;另依目前的家庭生活狀況考量,責付不宜,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項規定,諭知收容。(編輯:方沛清)1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