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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今天公布裁定指出,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的高度可能,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為基本人性,朱家龍也不否認持有逾期的加拿大護照且家境優渥等情,綜合考量認定朱家龍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從2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還可抗告。
全案緣於朱家龍被控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訂房入住W Hotel 2502號房,邀約友人洪聖晏、蔡逸學舉辦毒品派對,另邀郭姓被害女子等人參加,並提供大批毒軟糖、毒梅片同歡。
朱家龍105年12月6日凌晨離開飯店,派對仍在洪聖晏、蔡逸學主持下進行,一名劉姓女子出現撞牆、昏睡等異狀,朱家龍聞訊卻未停止派對,導致郭姓女子12月7日因用毒過量身亡。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去年5月底認定朱家龍是訂房人及派對主辦人,具決定性的關鍵影響,卻持續提供藥品不知節制,導致郭姓女子身亡,依藥事法判朱家龍10年徒刑;朱家龍友人蔡逸學、洪聖晏也是派對主辦人,各遭高院判刑10年、10年6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0月將朱家龍、蔡逸學、洪聖晏所涉部分發回高院更審。(編輯:方沛清)10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