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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透過新聞稿指出,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修正後納入事實查證原則規定,依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衛廣事業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形,違反者,處以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NCC認為,中天第一時間未善盡事實查證責任,妨礙人民知的權利、以致損害公共利益作出裁罰決議,外界若干不實指控為言論劊子手、部分媒體報導與言論刻意指為秋後算帳、硬罰中天等,NCC強烈駁斥。
根據新聞稿,NCC強調是在接獲民眾申訴後,依法函請業者提出意見陳述,並依規定請業者召開內部倫理委員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循例召開由外部委員組成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多數諮詢委員建議予以核處,並依行政程序提至NCC委員會議審議,行政程序完備並廣納社會多元價值。
NCC呼籲,電視頻道事業報導公共議題應有法遵觀念,加強內控編審機制,以善盡媒體社會責任,NCC也將持續依法定職掌監理電視節目廣告內容,以維法紀。(編輯:林興盟)1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