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劉振強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案發後於民國87年潛逃美國,94年因涉及跨國販毒、走私假菸及偽鈔案,遭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洛杉磯分處逮捕,去年7月16日服刑完畢,關押近13年。
調查局去年11月押解劉振強回台,移送士林地方法院歸案。法官原諭知劉男以5萬元交保,經檢方抗告成功,法官改裁定500萬元交保,但因劉男覓保無著,再改裁定羈押。
劉振強羈押中聲請具保停押,去年12月20日獲准以300萬元交保而離開看守所。
劉振強出所後以300萬元保證金為借貸而來,需負擔高額利息,且交保後均準時出庭,棄保潛逃機會甚低等理由,請求法院准許他以殷實之人出具300萬元保證書的方式代替,退還300萬元。
士林地院今天公布裁定書指出,承審合議庭認為劉振強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嫌重大,未來若遭判有罪確定將面臨重刑,仍有具保以保全審判、刑罰順利進行的必要,以保證書替代保證金無法排除潛逃風險,駁回劉男聲請。(編輯:戴光育)1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