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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8月14日,吳典鴻見女友打電話通知母親將盡速赴約,一時醋勁大發,在兩人位於新北市蘆洲區的同居房間內徒手掐死女友,隨後以女友名義在電腦中留下遺書,表示是沈女囑託吳男加工自殺,欲謀為同死。
吳典鴻犯案後逃往花蓮,並持續使用沈姓女友手機,假冒女友名義以LINE傳訊給沈母,營造沈女仍生存的假象,企圖拖延沈女遺體遭發現的時間。
吳典鴻到案否認殺人,辯稱因沈女父母反對兩人交往,兩人都承受很大的壓力,才計劃殉情同死,原本打算掐死女友後自行燒炭或上吊,但因痛苦難耐而放棄。
最高法院去年9月間以全案事證顯示沈姓女子沒有自殺之意,吳典鴻雖個性偏執、脾氣暴躁,但不符減刑規定,依殺人罪判處吳男18年徒刑定讞。
民事部分,沈姓女子的父母提告主張,吳典鴻應分別賠償各900萬餘元,一審法院審酌兩造身分及財產,以及沈女的父母扶養女兒長大成人,供她赴美攻讀大學,盡力培育及細心呵護,卻被吳典鴻殺死,承受喪女之痛,吳男應賠償沈女的父母各400萬元及喪葬費41萬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賠金額,全案還可上訴。(編輯:吳佳穎)10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