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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忠順利當選縣議員,因此屏檢除起訴陳昭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5年間駁回陳昭忠上訴,判決當選無效確定。
刑事責任部分,陳昭忠前妻二審遭判刑2年定讞,陳昭忠一審遭判刑4年2月,二審遭判處3年8月,並上訴最高法院。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伍姓女子到陳昭忠競選總部索賄時,陳昭忠並不在競選總部,伍女雖稱是陳昭忠交付7000元給李女後轉交,但無補強證據,屬片面之詞,檢察官也無法證明陳昭忠與前妻共謀買票,以罪證不足改判陳昭忠無罪。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另方面,陳昭忠因涉嫌於103年的屏東縣議會正副議長選舉中收賄投票,被判刑3年4月定讞,已於去年11月入監服刑。(編輯:李亨山)108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