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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6年7月9日,陳姓男子經徵信社告知其妻在外與一名男子共乘機車,心情因而大壞,又見妻子準備出門,懷疑妻子要與外遇對象見面,在樓梯間攔住妻子,雙方爆發口角衝突。
陳姓男子為阻擋妻子外出,以右手臂從後輕勒妻子頸部,陳妻不斷掙扎尖叫,陳男變本加厲用力勒住妻子頸部,直到妻子癱軟倒地才罷手。陳男鄰居見狀報警,陳妻經送醫急救,仍宣告不治。
全案經台中地檢署提起公訴,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陳姓男子戕害生命尊嚴與價值,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審酌他坦承部分犯行,依殺人罪判刑12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陳姓男子已與妻子家屬達成和解,改判刑10年6月。
陳姓男子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表示員警到場時即自首,應予減刑。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清楚說明不予採信的理由,陳男上訴無理由,今天予以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芷瑄)108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