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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las指出,民國97年公共工程委員會已經有發函提示,政府各機關招標文件應明訂禁止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及派遣大陸人員來台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工程會101年又再度發函提醒各機關。
Kolas說,由於有機關反映中國產品定義的問題,也沒有一個行政命令對此進行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李大維去年12月在立法院時也有提及此事。經資安處與國安會共同討論,並不排除3月提出廠商名單,協助政府各機關理解哪些廠牌、公司產品不適合採購,前提是必須維護國家安全還有政府機關資安。
Kolas否認是為防止陸企進入台灣,而且防止中企或是破壞產業鏈,還是無法解決國安與政府資安的問題,只是希望透過這樣的做法,讓各機關在採購相關軟硬體、資通設備時能考量資安、國安問題。至於民間採購或使用,並無任何限制。
至於未來採購限制是否為全面禁止,還是有等級差異?行政院資通安全處長簡宏偉指出,從國安觀點與風險而言,原則上是全面性禁止,也考量到必須要做測試,有些特殊例外,經過登記報准可以做例外處理。
他舉例,像是屬於精密設備的無線射頻器材,如果只有陸資所生產又非用不可的時候,就會在處理原則中提到登記後報准,但為了風險控管,不可以連結敏感網路與核心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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