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資金匯回 財部發出解釋令 符合3態樣可免課稅

▲財政部。(圖/NOWnews資料照)
▲財政部。(圖/NOWnews資料照)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財政部今 (31) 日針對海外資金匯回發布解釋令,明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只要符合3種態樣可不用課徵所得稅,包括非屬海外所得資金、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海外所得及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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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稅務問題雖不是影響企業投資決策的唯一因素,但對考慮回台投資的台商而言,仍有釐清投資相關稅務問題的需要,因此各地區國稅局已配合政策提供「稅務專屬服務」,包括設立聯繫窗口提供稅務法規諮詢服務,並成立專責小組進行個案諮商,以有效處理台商稅務疑義,提升稅負確定性。

同時,為避免台商誤以為匯回海外資金將會全部被視為海外所得課稅,且為確保稅務諮詢服務品質,財政部今日也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我國居住者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包括一、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二、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三、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並規定相關認定原則與應提示文件,供徵納雙方參考,希望藉此消除外界誤解及疑慮,增加台商資金回流投資意願。

財政部強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是針對我國居住者個人的「海外所得」而非「海外資金」課稅,由於海外資金的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且多數個人對稅法規範普遍認知不足,也不像營利事業有設帳保存憑證習慣,因此規定個人得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凡不具所得性質者,例如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款項、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海外金融機構存款本金及海外財產交易本金等,都不會涉及所得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包括一、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二、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三、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至於非屬這3種情況,財政部說,我國居住者個人如有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的海外所得,也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如有應補繳基本稅額,得適用海外稅額扣抵以避免重複課稅,又補繳的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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