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緊急處分聲請獲准 重整聲請則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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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板廠華映 (2475-TW) 今 (1) 日公告,桃園地方法院已公告准許公司聲請緊急處分,自裁定公告起的 90 天內,債權人不得行使對華映的債權,且對華映的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針對重整聲請遭駁回,華映則說,將會依法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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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映先前因爆發財務危機,向法院聲請緊急處分與重整。華映今日公告表示,先前聲請緊急處分遭駁回後,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抗告,今日在桃園地方法院「司法院網路裁判主文公告系統」中已公告,准許華映緊急處分的聲請。

裁定主文中並指出,自裁定公告日起的 90 天內,華映債權人不得行使對華映的債權,而華映對其所負的債務,也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的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的經常性費用,並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員工薪資、退休金、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資遣費者,不在此限。

且在這 90 天內,華映對其所有不動產、動產、債權 (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 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除前項但書規定外,不得轉讓、設質、信託、租賃 (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增加擔保物權或為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的行為。

此外,自裁定公告日起的 90 天內,對於華映的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序 (含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不包括執行名義的取得),應予停止。

不過,針對聲請重整一事,華映表示,經證交所轉知法院裁定聲請駁回,將在收到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後,依法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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