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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有其但書,國稅局官員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所得稅,若短漏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5%,且不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屬於「情節輕微」者,仍准適用盈虧互抵。
但如果是用不正當的方法逃漏稅捐,即便短漏稅額在10萬元以下、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僅占全年所得額的5%以下,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北區國稅局日前就查獲一起案例,某公司申報民國105年度營所稅時,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1200萬元扣除額,但故意以不正當方法虛列營業成本600萬元,因此短漏所得稅稅額102萬元。
官員指出,該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6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2億元的比例雖未超過5%,但該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前10年的1200萬元核定虧損就不能拿來抵稅,因而遭補稅300萬元,反得不償失。(編輯:趙蔚蘭)108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