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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辦法,腎臟待移植者未能覓得合適之捐贈者時,得於二組以上待移植者之配偶及五親等之血親範圍內,進行組間之器官互相配對、交換及捐贈,並施行移植手術。其餘「活體腎臟交換捐贈移植手術管理辦法」重點還包括:
一、醫院施行活腎交換移植手術前,應提報各自待移植醫院內醫學倫理委員會進行第一次審查,並於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作業。
二、經配對成功後,由雙方或多家醫院進行交叉評估,符合捐贈及待移植者,由施術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進行第二次審查。
三、經兩次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審查委員會進行最終審查。
四、手術施行時間須由雙方或多家醫院共同訂定並同時執行,病人於手術前皆可以書面撤回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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