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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檢調偵辦,陳明哲向藥商收取每個月100萬元至200萬元回扣,藥商以現金直接交給姚女。96年間台東檢警調偵辦時,分別在陳仁文和親友家中查扣現金4355萬9141元,以及27條每條1公斤的黃金(價值1894萬859元),合計6250萬元。
陳仁文依貪污罪起訴,幫忙收錢和提供帳戶的陳仁文父母親,及陳仁文的姚姓女友人也以共犯同樣依貪污罪和洗錢罪起訴。法院審理中陳明仁病逝,判無罪定讞,其餘3人從1審到2審皆判有罪,且宣告不法所得1億1400萬4046元沒收。
105年更2審大逆轉,法院認定陳仁文「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他的父母親和姚女也因此沒有貪污共犯關係,洗錢部分也證據不足,因此判無罪。陳仁文收受藥商交付的1億1000多萬元,並非犯罪所得,不得宣告沒收。檢察官提起上訴,陳仁文的父母親和姚姓友人同時提起要求拿回遭查扣的4000萬元現金和27條黃金。
日前花蓮高分院更3審再出現逆轉,陳仁文的父母親維持無罪判決,但更3審法官認定陳仁文具公務人員身分,因此負責收錢的姚女同樣是貪污共犯;不過,因她轉為汙點證人,供詞讓案情突破,檢察官請求減輕刑責或是免刑,因此改判免刑。
對於查扣的不法所得6250萬元,姚女指當中的1450萬元是個人賣房子和投資所得,並非收取的回扣,收取的回扣僅有4800萬元,因此法院宣告沒收4800萬元。(編輯:孫承武)108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