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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嫌於107年10月28日11時,在社科院大樓南棟4樓打掃,以不詳原因邀約陳女至人員出入較少的社科院大樓北棟2樓諮商室,2人進入諮商室後,林嫌即出手抓捏、親吻陳女胸部,陳女抵抗尖叫呼救,林嫌唯恐他人聽聞,同時為使陳女無法反抗,持原放置於諮商室的抹布塞入陳女口中,再用雙手掐按陳女頸部達十餘分鐘,致陳女頸動脈及呼吸道遭壓迫,腦部缺氧窒息死亡方停手,林嫌把陳女推到牆邊,以沙發覆蓋掩飾後,將諮商室房門上鎖,逃離現場。
林嫌坦承以抹布塞入陳女口中,雙手掐住陳女頸部十餘分鐘致死,惟辯稱與陳女因借款糾紛有爭執,一時氣憤出手掐陳女云云。
經依林嫌歷次供述、相關證人證述、法醫研究所鑑定書、台南市警察局鑑驗書及其他卷附證據,查得林嫌有強制猥褻事證。且陳女應沒有借款給林嫌的可能,故認林嫌辯稱以還款為由邀約陳女到諮商室,因借款糾紛生爭執一時氣憤殺害陳女等語,不足採信。
案發當日,陳女穿著緊身牛仔褲完整,沒有遭強脫,或被褪去又穿上的跡象,下半身、陰道內外及附近等處均無外傷;再經採集相關檢體鑑定結果,並沒有與林嫌DNA型別相符之生物跡證。因查無事證顯示林嫌曾著手於強制性交未遂而殺人,故認林嫌涉犯強制猥褻殺人罪嫌,而非強制性交未遂殺人罪嫌。
檢方指出,林嫌與陳女無深仇大恨,竟誘騙陳女至難以求援之處加以強制猥褻後,復強勒陳女頸部致死,手段兇殘,亦引起成大校園師生極度不安與恐慌。且因林嫌遭查獲後,對於犯案過程均避重就輕推卸責任,否認猥褻陳女,可見其毫無悔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