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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除了特殊情況,原則上是不能向對方外遇對象要求針對離婚的精神賠償金,因此撤銷二審要求外遇對象支付約200萬日圓(約新台幣55.7萬元)賠償金判決,被告不須賠償原告,全案定讞。這是最高法院針對類似案件首度做出上述見解。
由5名法官組成的最高法院合議庭,一致做出上述結論。
日本每日新聞報導,原告居住在關東地方,當時提告前妻外遇對象要求賠償約500萬日圓,一審及二審法院都判決外遇對象須支付原告約200萬日圓。
根據最高法院,這對夫妻因為妻子外遇在2015年2月離婚。丈夫在離婚後提告前妻曾經的外遇對象,要求精神賠償金。
一審及二審法院法官都認為,外遇是夫妻離婚的原因,所以可以要求精神賠償金;但最高法院認為,離婚本來就是夫妻間決定的事情,即使因為第三者介入造成婚姻關係失敗走向離婚,第三者並不需要為離婚精神賠償金負直接責任。(譯者:黃名璽/核稿:嚴思祺)1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