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安全檢查未落實 曾朝榮議員籲訂定管理自治條例

電梯安全檢查未落實,曾朝榮議員籲訂定管理自治條例。 (圖/官達里攝)
電梯安全檢查未落實,曾朝榮議員籲訂定管理自治條例。 (圖/官達里攝)

記者官達里/台中報導

根據監察院調查顯示,每年國內建築物升降設備平均發生11起事故,至少釀成13死傷。台中市議員曾朝榮今(17)日在議會質詢時,建議市府訂定加強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及制訂檢查員檢驗電梯數目上限、詳填檢查時間,以確保電梯意外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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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會今日進行市政總質詢。曾朝榮議員表示,我國建築物昇降設備實施三級管理制度,第一級:委託專業廠商維護保養,第二級:每年定期安檢,換發使用許可證,第三級:地方政府辦理抽驗,但是如此嚴格的把關,為何電梯意外還是層出不窮?

曾朝榮說,市府將電梯業務委外辦理,卻無督導檢查機構是否落實檢查,電梯檢查項目總計超過70項,預估需要2個小時才得檢查完畢,而市府卻怠惰督導監查機構,無從查證檢查員是否落實,全憑檢查員自由心證,因此,建議制訂檢查員檢驗電梯數目上限及詳填檢查時間,確保檢驗素質及稽核。

他指出,依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專業廠商保養員每日每月保養負荷量為50台,而實際上,廠商削價競爭後,精簡人事成本,保養員身上肩負超過百台電梯,又能做到多好的保養品質?為搭乘電梯民眾的生命安全,我們應該更謹慎重視電梯安全問題,也應該尊重電梯保養員的工作安全。

因此曾朝榮建議,制定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將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均納入責任,並制定罰則;及制訂檢查員檢驗電梯數目上限及詳填檢查時間,確保業者不再削價競爭影響保養品質,使用人選擇應從優而不是從低價,管理委員會也善盡監督責任,提昇檢查員檢驗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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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倪珍報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