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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朝榮說,市府將電梯業務委外辦理,卻無督導檢查機構是否落實檢查,電梯檢查項目總計超過70項,預估需要2個小時才得檢查完畢,而市府卻怠惰督導監查機構,無從查證檢查員是否落實,全憑檢查員自由心證,因此,建議制訂檢查員檢驗電梯數目上限及詳填檢查時間,確保檢驗素質及稽核。
他指出,依據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專業廠商保養員每日每月保養負荷量為50台,而實際上,廠商削價競爭後,精簡人事成本,保養員身上肩負超過百台電梯,又能做到多好的保養品質?為搭乘電梯民眾的生命安全,我們應該更謹慎重視電梯安全問題,也應該尊重電梯保養員的工作安全。
因此曾朝榮建議,制定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自治條例,將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均納入責任,並制定罰則;及制訂檢查員檢驗電梯數目上限及詳填檢查時間,確保業者不再削價競爭影響保養品質,使用人選擇應從優而不是從低價,管理委員會也善盡監督責任,提昇檢查員檢驗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