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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表示,李婦為使蔡姓候選人順利當選,與黃男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之犯意,推由黃男先於去年10月中旬至10月底期間,探詢周遭認識的街坊鄰居,戶籍內共有多少投票權人設籍。
黃男統計後,手寫在白紙上交給李婦。李婦依據白紙上所統計的投票權人數(27人),以每票新台幣500元的價碼,交付1萬3500元給黃男,並指示向選舉區內選民交付賄賂。
檢方表示,黃男取得賄款後,於去年10月底、11月初,接續在鍾姓婦人等人住宅的樓梯間等處,將賄款交付鍾婦等4人,約定戶內有投票權人在議員選舉投票支援蔡姓候選人。
過程中,有些被交付賄款的選民拒絕收受賄賂;檢方對鍾婦等人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表示,被告李婦、黃男行賄鍾婦等人,不同的交付樣貌及選民的態度,分別涉犯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嫌、投票行求賄賂罪嫌、預備投票交付賄賂罪嫌。(編輯:李錫璋)1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