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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清祥回答,在法條名稱中性方面,有前例可以參考,例如「兩公約施行法」,因此此法在名稱上並沒有問題,也不唐突。至於草案第二條,這是大法官釋憲的內容,法務部單純只是引述,並交代大法官解釋的中心意旨是什麼,「這應該很清楚了」。蔡清祥說,法案會採取中性命名,是為了避免名稱偏向反同或挺同的哪一方,避免爭議造成社會不安。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理由書,上面明確記載「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