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法簡稱「同性婚姻法」?蔡清祥:應該很清楚了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記者葉政勳攝,2019.02.21)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記者葉政勳攝,2019.02.21)

記者陳弘志 / 台北報導

為避免挺同和反同團體爭議不休,法務部特地以中性名稱命名攸關同志人權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全案並於今(21)日於行政院院會上通過。由於法條名稱實在太長,媒體詢問法務部長蔡清祥,是否可以簡稱為「同性婚姻法」?蔡清祥回答,法案第二條記載的「同性婚姻」具體文字是引述大法官釋憲的內容,「這應該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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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草案第二條「稱『同性婚姻』關係者,謂相同性別之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媒體詢問該法已經以文字明確記載為「同性婚姻」,未來外界簡稱此法,是否可以直接稱為「同性婚姻法」?

蔡清祥回答,在法條名稱中性方面,有前例可以參考,例如「兩公約施行法」,因此此法在名稱上並沒有問題,也不唐突。至於草案第二條,這是大法官釋憲的內容,法務部單純只是引述,並交代大法官解釋的中心意旨是什麼,「這應該很清楚了」。蔡清祥說,法案會採取中性命名,是為了避免名稱偏向反同或挺同的哪一方,避免爭議造成社會不安。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的理由書,上面明確記載「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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