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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侶盟談到,依據草案的設計,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他方之血親成立姻親關係(草案中未準用民法親屬編有關姻親的規定),是與異性婚姻的重大差異,而我國法體制中諸多與利益迴避義務相關的一定親等內之姻親限制,以及與姻親相關的所有其他規定,在同性婚姻之情形,究應如何處理?希望能一步調整或釐清。
再者,草案允許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繼親收養他方「親生子女」,但不允許同性婚姻當事人共同收養,雖已回應許多已生育子女的同志家庭需求,但限制共同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僅限他方親生子女,保障未臻完足。
第三點,該草案第26條明定「宗教自由」保障,將來是否影響工作及教育等領域的反歧視條款之適用性?伴侶盟舉例,若一宗教團體設立教育機構、醫療機構,能否基於本條所稱宗教自由而拒絕僱用或解雇同婚者?須再請行政院釐清。
此外,跨國同性伴侶們也期待能來台登記結婚,但若一方持外國籍之同性伴侶本國法尚未允許同志結婚,則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屆時台灣公民與該外國同性伴侶恐仍無法在我國成立同性婚姻關係。該草案並未納入相關配套規定,伴侶盟呼籲,希望政府能衡酌修改《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或提出配套措施。
最後,該草案未準用但也未明文排除同性伴侶適用人工生殖法,草案說明此部份將交由其主管機關進一步研議,伴侶盟期盼主管機關衛福部後續應考慮相關配套。
伴侶盟談到,綜觀整體情勢,仍欣慰行政院並未向反同團體屈膝,也肯定執政團隊堅定守護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精神,確保同性別二人得準用民法婚姻相關規定結婚。也呼籲朝野立委於法案送入立法院後可以不分黨派,理性討論法案,以釋字748所稱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作為未來三讀通過法案的底線,還給同志該有的婚姻自由、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