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告Uber條款 租賃車起租以小時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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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葦庭台北21日電)未來搭乘Uber等租賃車,將以1小時為起租底線。交通部今天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規定小客車租賃業將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修正的預告期為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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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表示,為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今天正式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這次修正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台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明確規定租賃車輛不得外駛巡迴、排班待客,另外,也規定應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

交通部舉例,若是從台北市即時叫車前往桃園機場,行車時間約40分鐘,目前業者是以距離及分鐘計算,未來將以小時計算,不足1小時也應以1小時計費,但費率由租賃業者訂定,至於原有的機場預約接駁,由於不是即時叫車,則不在此限。

路政司說,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為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也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彈性。

除了限制起租時間,這次修正也規定,將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平台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本法規修正的預告期2個月,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的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的以時或以日計費的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對此,台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長鄭力嘉表示,已經看見交通部管制Uber的善意,原本打算27日再發起的抗議將暫緩,不過由於預告期為2個月,也會持續關注正式上路後的版本。(編輯:管中維)108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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