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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劉姓樁腳陸續找了鄒姓及梁姓選民,分別交付4票對價4000元及1000元現金,央求選舉投票支持范姓候選人,對方均允諾支持,投票結果,范某以660票擊敗頭屋鄉第2選區對手勝出。
范男及劉姓樁腳因涉嫌賄選,經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檢方及同選區落選者並向法院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
判決書指出,范男在偵查中坦承交付金錢予劉某,到曲洞村幫忙找支持者,「如果選民願意支持,就向他買票,1票1000元」。後在法院審理時又改口辯稱,拿1萬5000元給劉姓樁腳,是為了成立競選總部購置所需物品,結果劉某把錢拿去幫他買票,他才說「既然買了就算了」。
法官比對范男交付款項與競選總部成立時間,並根據相關證述內容,認被告辯詞不足採信,認定有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交付賄賂賄選行為,原告請求宣告被告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全案可上訴。
苗栗地檢署針對107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查察賄選、幽靈人口等不法案件,偵查終結起訴多案,並對15名當選人,包含縣議員、鎮長、鄉鎮市民代表及里長,向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范姓鄉民代表為此次選舉後,一審遭法院宣告當選無效首例。(編輯:陳俊碩)108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