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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太郎說,法務部從今天解釋公布起2年內,依第775號解釋意旨修法。在修法前,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法官就個案應依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此外,受刑人被判刑定讞入獄後,又被發現符合累犯規定,遭檢察官發現聲請加重刑度部分,也就是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呂太郎說,這部分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認定違憲。法條自今起失效,換句話說,未來判決定讞後,如果被發覺累犯,不可以再進行「追殺」。
陳明堂受訪指出,修法期間為2年,已將剛剛公布的大法官第775號解釋相關資料,交由主責的檢察司同仁,同仁將著手就刑法47條第1項規定內容進行研究修法;至於刑法48條更定其刑部分,因今起失效,檢察官若發現判刑定讞的累犯,將不會向法院提出聲請進行「追殺」。(編輯:戴光育)10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