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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 ⟪刑法⟫第149條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3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情人士指出,這次修將參考⟪組織犯罪條例⟫的立法案例,亦即3人即可構成組織,將聚眾的定義明確化為3人以上。由於修法前罰金僅處300元以下,國人普遍無法接受,因此這次修法也大幅提高在場助勢者罰金,額度改為8萬元,並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降為2次。
至於現行⟪刑法⟫第150條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未來修法後,罰金最高為10萬元,希望能產生警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