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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婦以新台幣800元價格,在拍賣網站刊登電子菸相關商品,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於107年3月27日向王婦購買電子菸補充液後,函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發現含有尼古丁成分。
另有民眾向王婦在拍賣網站購買電子菸後,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商品也驗出含有尼古丁成分,案件經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請桃園地檢署轉台中地檢署及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偵辦。
王婦到案時否認涉違反藥事法犯行,她辯稱以為這些商品沒有被驗出尼古丁成分,才會繼續在拍賣網站上販售。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依據證人證詞、食藥署檢驗報告書、網拍紀錄等證據,今天依違反藥事法罪嫌將她起訴。
藥事法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編輯:李亨山)108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