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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男案發後託友人報警,員警據報前往處理,謝男自承殺人,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杜男經送醫急救,仍因腹部穿刺傷造成大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翌日凌晨不治。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3年;經上訴,二審高院改以義憤殺人罪判處5年10月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謝男在撞見第一時間先退到屋外,之後再進屋內,當時被害人與女方性行為早已結束,不符義憤殺人罪的「當場」要件,本件應論以殺人罪,一審判決無違誤應予維持,駁回上訴,仍依殺人罪判刑13年。
謝姓男子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駁回謝男上訴定讞。(編輯:方沛清)1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