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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起訴,台東地方法院調查,阿公曾於民國91年、94年、97年、99年、102年(2次)、105 年(2次)總共8次酒駕。
第1次酒駕判罰新台幣1萬5000元;第2次判拘役59日,他選擇易科罰金繳交5萬9000元;第3次判罰14萬元;第4次拘役59日,不得易科罰金,入監服刑;第5次判刑5個月入監服刑;第6次判刑5個月入監服刑;第7次案判刑6個月、第8案判7個月相繼入監服刑,總計入監5次。
台東地方法院認為鄭姓阿公,法治觀念薄弱,亦未能切實反省、知所警惕,因此第9次酒駕判有期徒刑11個月。
鄭姓阿公提起上訴,理由是「孫子還小,要幫忙賺錢養孫子,希望縮短刑期,不然刑期太長,執行完畢後他老了無法工作及幫忙養孫子等」。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調查,阿公的媳婦可以照顧孫子,且鄭員已經9次酒駕,且第8次酒駕於106年11月12日服刑完畢,不到10個月又再次酒駕,駁回他的上訴,判刑11個月定讞,必須再次入監服刑。(編輯:吳佳穎)1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