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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檢方調查,方女向吳男說要還她父親房貸500萬元,可是追查貸款僅剩298萬,方女暗槓202萬,此部分方女辯稱一開始貸款數額確實是500萬元,吳男說要幫忙還款,父親調還款紀錄,確實貸款僅剩298萬元,但她只向吳男拿300萬元,並不是500萬。
吳男給方女1000萬元買房子的部分,方女辯稱是吳男自己說要在台中買房子給她的,但她不想定居台中,父母都在台南,遲早會回台南,吳男把錢交給她後,說這是給她日後的「保障」,說若不想買房,可先買保險存起來,以後保險金可以避稅。
方女向吳男要200萬元開美甲店一事,方女向法官辯稱200萬元是吳男給的分手費,且她要開的不是美甲店,是美容美體店,吳男要她上台中,她一直在台南學習指壓、油壓課程,法官認為,方女完全沒有開美甲店準備,事後辯稱是分手費,也提不出任何佐證,此部分詐欺成立,其餘都屬贈與,法官依詐欺罪判處方女1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