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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日立昨日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法院裁定禁止永大獨立董事於 4 月 18 日召集永大股東臨時會,以及進行股東臨時會的集會。
日立認為,永大獨董召集股東臨時會理由不充分、影響股東參與應賣的決定,且損害永大公司利益,正式向法院提出禁止永大股東臨時會申請。
陳世洋指出,據公開發行併購相關辦法第六條,永大違反獨立專家指的是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當事人為關係人而影響獨立性的原則;再者,評價報告及收購價格的評估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都有疑慮,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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