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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審酌王男原為宿舍管理員,又是消防特考合格受訓人員,應潔身自愛恪守法令,犯後坦承犯行,但未取得被害人及家屬原諒,依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39罪,各處4月至3年2月不等徒刑,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另有6月徒刑得易服社會勞動。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考量,王姓男子已與4名被害少女及家屬達成和解,一審量刑過重,就39罪分別重新量刑。
高院針對王男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等35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年;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未遂罪2罪,合併判刑4月,得易服社會勞動;就拍攝少年猥褻行為影片罪2罪,合併判刑9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