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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指出,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隨著高齡人口增加,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現行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才啟動的機制,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意願。
法務部指出,所謂的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意思能力仍健全時,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使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可依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監護人,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
新聞稿提到,意定監護制度本於「尊重本人之意思自主」的原則,因此法院監護宣告時,若本人訂有意定監護契約,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另為保障受監護宣告者權益,草案也設有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的情形,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的規定。
新聞稿最後提到,台灣對法定成年監護制度已修正運作多年,但還沒有意定監護制度,值此高齡社會之際,意定監護制度有其建立的價值與必要性,也能夠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於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的問題。(編輯:李錫璋)10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