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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社報導,維斯塔哲指出:「Google藉由對第3方網站強加違反市場競爭的合約限制,強化自身在線上搜尋廣告的霸位,並保護自己免於競爭壓力。」
維斯塔哲還說:「這樣的不當行為持續超過10年,阻止對手企業有機會憑自身本事創新和參與市場競爭。…這造成廣告商和網站擁有者的選擇變少,並很可能面臨較高價格,進而轉嫁給消費者。」
本案源於美國軟體巨擘微軟(Microsoft)2010年對Google行為提出控訴,雙方已在2016年放棄互告。
歐盟去年7月才對Google祭出43.4億歐元(約新台幣1519億元)創紀錄重罰,理由是Google濫用Android行動作業系統的優勢地位,協助確保自身在搜尋引擎市場的獨霸地位。
Google還因在搜尋結果中偏袒自家GoogleShopping比價服務,濫用市場優勢地位,於2017年遭歐盟處以24.2億歐元(約新台幣847億元)罰款。Google已向位在盧森堡的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Justice)就這兩起裁決提出上訴。
加上今日罰款,Google不到2年已遭歐盟重罰82億歐元(約新台幣2869億元)。但維斯塔哲表示,這個總額還遠低於Google年營收10%的最高罰款比例。
Google公關主管華克(Kent Walker)針對最新裁決回覆表示,Google「已對我們的產品做出廣泛改變,以化解執委會的疑慮。未來幾個月我們將做出更多更新,讓歐洲對手擁有更高能見度」。(譯者:張正芊/核稿:劉學源)1080320